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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绿植集团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三年工作岗位为职能部门后,陈某调动至该超商集团才望广场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期限三年从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只工作岗位为商品部门两份合同均未约定工作地点后才旺广场经营补单闭店。同年12月超商集团向陈某发出调动通知书,通知陈某去超商集团秦皇岛广场工作逾期未报到将按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处理后,陈某向该集团发出调动通知书,回函回复此事,调动双方为协商一致,属于甲方单方面变更合同表示不同意此次调动,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超商集团认为是陈某主动提出离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令表明,陈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851.53招商集团是否应当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劳动纠纷
2023-05-28 20:07:5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劳动者对变更劳动合同不同意的,应该协商解决,如果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
  • 劳动合同变更时,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偿,但用人单位一般不会同意,这时劳动合同无法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合同未到期,单位单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无法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不得变更,不能视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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