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被同学打伤了,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在校被同学打伤了,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学校被同学打了,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然后在学校被同学打了,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