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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15岁和男朋友同居17岁生了个孩子他不要我们了需要赔偿我的青春费吗?

婚姻家庭
2023-05-31 14:39:33
共有10位律师解答
  • 您好,法律上没有青春费的概念。如果未婚先孕将孩子生下来,则未婚生育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你抚养孩子,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关于孩子抚养费数额,双方可以协议;协议不成的起诉法院。原则是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来确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个案不同,欢迎来电!
  • 你好,请问现在具体是什么情况,可以找律师进行详细沟通!
  • 双方育有孩子的,男方应该负责,依法支付抚养费。
  •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可以起诉要求处理
  • 你好!你可以去法院起诉主张赔偿的
  • 没有青春损失费可以要抚养费
  • 你好你的问题稍后回复你
  • 法律一般不会支持青春损失费。只有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约定赔偿青春损失费的情况下,才会支持赔偿青春损失费。因为法律并没有对青春费做出规定,所以情侣之间分手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费因没有法律依据,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也不被法律所强制,如果有愿意支付青春损失费的,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可以支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青春损失费,法律不支持。在恋爱,或婚约纠纷中,若最终无法结婚,一方可能已经错过了结婚的最佳年龄。在此种情况下,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的情况。但是,这种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在我国法律上不支持青春损失费,除非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约定赔偿青春损失费,法院才会支持赔偿青春损失费。因为法律并没有对青春费做出规定,所以情侣之间分手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费因没有法律依据,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也不被法律所强制,如果有愿意支付青春损失费的,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可以支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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