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证明当事人对案件不知情,和证明其他事实所需的材料大体相同。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自己不知情的材料与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具有共性的;比如证人的证言、物证(包括监控视频、音频等)、书证(用于证明不知情的书面文件)、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辨认、侦察实验等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