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客户A指定拖车公司,我方司机C当日拖了一个40柜去A客户的供应商B处提货交至蛇口码头出货上海. 按惯例司机C收取了该柜的增值税票并填写签收单交给B,随柜交至相关物流公司. 供应商约两个多月未收到该柜货款,经多方查证认为我方司机A丢失相关增值税票未能交至相关物流公司. 我方司机C坚持已交票,但无交票证据. 而一周前我方有另一司机D类似情况导致同一供应商B的货款障碍,后来找到原增值税票可以免除供应商B的税务损失. 因司机C确实找不到原有税票又无交票证据,此时距离供应商B的开票日期早已超过了三个月,因该票丢失造成供应商B的增值税及所得税虚增共计RMB四万多.现供应商B向我司全额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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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你方司机C拖了一个40柜去A客户的供应商B处提货交至蛇口码头出货上海. 按惯例司机C收取了该柜的增值税票并填写签收单交给B,随柜交至相关物流公司. 你公司运输和收发票行为是基于你们与A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你们与B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所以我认为B公司不能直接起诉你们,即使要赔付B公司的税务损失,也要由B公司起诉A公司,因为A公司和B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若A公司赔付后,A公司可以再根据A公司与你们的运输合同关系来向你追偿,这时你们可以以“无书面协议一定要你们转交票据”为由来抗辩。所以,从法律上讲,你们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另外,增值税发票丢失是不是必然会造成税务损失,可不可以挂失?
赖轶峰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所(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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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