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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后埋葬不火化是违法的吗?如果是违法的,会怎么处罚?

继承
2023-05-26 15:18:4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人死后不火化有二种情况,有不同的后果:1事故后尸体不及时处理.责任是:失去处理权,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承担逾期存放的费用;2.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责任是失去处理权,由民政部门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 不火化下葬的处罚是:不按规定就近火化的,责令其限期火化,逾期不执行的,强行火化,并处火化费用三至五倍罚款。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火葬俗称“火化”、“熟葬”或“焚尸”,是一种处理尸体的方式,具体而言是以火把尸体烧成骨灰,然后安置在容器中、埋于土中、撒于水中或空中,甚至以火箭射上太空。我国提倡火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出于保护耕地、节省土地资源等原因,一贯倡导火葬。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1、耕地、林地;
    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3、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4、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不火化下葬的处罚是:不按规定就近火化的,责令其限期火化,逾期不执行的,强行火化,并处火化费用三至五倍罚款。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火葬俗称“火化”、“熟葬”或“焚尸”,是一种处理尸体的方式,具体而言是以火把尸体烧成骨灰,然后安置在容器中、埋于土中、撒于水中或空中,甚至以火箭射上太空。
    我国提倡火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出于保护耕地、节省土地资源等原因,一贯倡导火葬。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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