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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由交通主管部门联系物价局评估呢,还是必须是车主联系物价局评估定损呢

交通事故
2023-05-27 07:31:1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应当有交警部门联系的物价鉴定功能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后车辆定损可找物价局评估损失,因为物价局出具的评估单才具权威性。评估机构说交警队处理完他们就不定损是错误的。交警队只负责认定责任及调解,但不具备评估物损的资格,也无权委托评估,只能指引由当事双方自行委托相关机构评损。1、在保险公司和物价局的价格认定中心所评估的价格有冲突时,法院只采信物价局的评估;2、乙方在委托物价局做评估是不一定要通知甲方以及甲方保险公司;3、如果甲方不认可乙方的评估结果,可以申请上一级物价部门对价格进行重新评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车损物损失价格鉴定及标准如下: 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取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和 重新鉴定费 ;鉴定费由事故责任方按相应的责任负担。鉴定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规定执行,并在业务场所公开张挂法律依据:《收费许可证》及《 道路交通事故 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各车主先行自付各车的鉴定费; 机动车与行人 、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枚,由机动车方先行交付鉴定费;价格事务所收取鉴定费时,先给交款方开具临时收据,结案时交款方凭临时收据换取正式发票。


  • 法律分析:车辆损失鉴定:1、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 法律案件处理过非常的多,我是处理过问题非常多的,这个可以指导你具体怎么处理 具体的情况你要描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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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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