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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异地医疗保险是否需要备案?

劳动纠纷
2023-05-26 09:23:0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首先确认是省内异地就医还是跨省异地就医,如果是前者则不需要备案。
    2.如果是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凭借“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社保中心填写“异地就医备案审批表”办理登记。
    3.审批备案后,按照就近原则,在居住地定点1-3家医疗机构,期限一般一年确定一次定点机构社保单位审批后,备案就完成了。
    4.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时,异地就医人员应持参保统筹地区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在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发生的诊疗费用一律按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直接进行联网刷卡结算(包括门诊和住院统筹)。法律依据:浙江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全力推进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工作。各市医保部门要指导所辖统筹区加强协议管理,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步提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按照合理布局、分布纳入的原则,重点加大异地就医需求量大,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扩围力度,探索定点零售药店提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2021年,全省计划新增异地定点医疗机构400家,各市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开通率不低于25%,一半以上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支持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2022年,全省开通跨省门诊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达到3200家以上,一半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提供跨省门诊直接结算服务。

  • 【1】省内异地医保备案
    在省内异地就医,是无需办理备案的,直接在医院结算即可。
    【2】跨省异地医保备案
    参保地的经办机构备案
    携带备案登记表、身份证明等材料前往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根据人社部的规定,取消了所有需要就医地提供证明和盖章的程序,线下备案程序没有以前那么繁琐了。
    拓展资料: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报销条件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报销比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
    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各地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范围不尽相同,具体请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 【法律分析】:1、首先确认是省内异地就医还是跨省异地就医,如果是前者则不需要备案。
    【2、如果是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凭借“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社保中心填写“异地就医备案审批表”办理登记。
    【3、审批备案后,按照就近原则,在居住地定点1-3家医疗机构,期限一般一年确定一次定点机构社保单位审批后,备案就完成了。
    【4、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时,异地就医人员应持参保统筹地区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在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发生的诊疗费用一律按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直接进行联网刷卡结算(包括门诊和住院统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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