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施工噪音污染

环境保护
2023-05-26 09:47:1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可以固定证据向政府热线进行举报投诉。
  • 可以投诉举报, 打市长热线
  • 法律分析:施工噪音投诉方式如下: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12369环保热线;拨打110城市联动,公安局会根据投诉的噪声种类转接到相关的部门;直接到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法律分析:因建筑施工噪音遭受损害的个人,可以向当地的环保局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施工噪音,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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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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