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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举办行知学堂活动,活动名用“晋文源”,会不会侵权啊

损害赔偿
2023-05-25 15:07:0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不会。通用名词不会被某个权利主体独自享有商标专用权,所以任何人在某个产品使用了古代的名称都不会侵权。
  •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法定情形下使用作品的,不会构成侵权:
    (1)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使用;
    (2)为了介绍、评论作品说明问题进行的适当引用;
    (3)为报道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
    (4)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5)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6)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或少量复制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合理使用;
    (8)以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对作品的复制;
    (9)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等;
    (11)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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