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退货的三个条件:
(1)顾客无电脑销售小票(发票)或商品超出退货期限、或将商品拆开使用,无法再次销售的。
(1)顾客无电脑销售小票(发票)或商品超出退货期限、或将商品拆开使用,无法再次销售的。
(2)若无质量问题,对于贴身物品、药品、食品和影响再次销售的商品不予办理退货。
(2)若无质量问题,对于贴身物品、药品、食品和影响再次销售的商品不予办理退货。
(3)贵细参茸没有质量问题不予退还。
(3)贵细参茸没有质量问题不予退还。
扩展资料
扩展资料法律依据:《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