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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寄给我的传票地址是户籍地址,但是我在外地,收不到,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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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3 10:27:1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院传票是寄往户籍所在地。如果当事人有多个地址的,例如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如果法院不能确认哪个地址当事人一定能接收到法律文书的,一般会各个地址都寄送一份法律文书。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 法院会通过寄件的方式将法院传票送至一方在外国的住址。1、如果对方躲着,见不到人,才视为无法送达,如果能见到人,只是不肯签收,可以留置送达,视为已经送达成功。需要多长时间,这个没办法准确回答。2、立案时,已经告诉法院对方的国外地址,法院已经采取外关送达了,法院就必须要等外交送达的结果,根据结果来考虑要不要再公告送达。如果立案时,没有告诉法院他的国外地址,直接填写他在国内的户籍地址,法院邮寄到户籍地址被退回,就可以直接公告送达了。3、公告送达,公告期是二个月(60天),副本和传票公告一次,判决后再公告判决书,需要二次公告,共四个月公告期。公告送达,对方不来开庭,第一次诉讼,法院驳回的概率最大,过六个月再第二次起诉,才会判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 法律分析:传票长时间送达不到,法院会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贴传票履行告知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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