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宅基地,在上面建厂,镇政府说是基本农田,要强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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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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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已修建好的但未经合法审批的基本农田建房,主管机关可以要求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状。按照《土地法》规定,农田禁止建房。因农业生产需要建生产用房的,需经过主管机关合法审批。对于违建,依法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土地造成严重破坏的,还要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一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
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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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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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