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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顺妹,女,40岁。 被告许振清,女,37岁。 第三人吴棣章,男,44岁。 朱顺妹与吴棣章原系夫妻,双方于1989年3月23日离婚时达成协议:吴棣章于1990年底前付给朱顺妹房价款1000元,经济帮助费700元,从1989年4月起,每月给朱顺妹小孩抚养费5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1989 年9月1日,吴棣章与许振清结婚,朱顺妹与何礼国结婚。 1990年6月2日,朱顺妹向前夫吴棣章追要应付的款项,在双方单位领导协调下,吴棣章与朱顺妹的丈夫何礼国达成协议:吴棣章付给朱顺妹2100元,一次付清。当场吴棣章付给何礼国国库券600元,和署名为许振清的大额可转让存单3张(每张500元),,共计1500元。该存单中,两张为1990年4月15日存,1 张为1990 年5月30日存,存期均为6个月。该存单“存款人须知”第二条规定:“本存单可以采用背书方式转让,转让时必须填列完整背书各项内容,并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转让机构签证,方为有效转让。”但吴棣章在交付时没有办理背书、签证手续。 1990年10月24日,吴棣章与许振清经法庭调解离婚。同年11月7日,许振清将吴棣章交付给何礼国的3张存单到银行挂失后,转存到自己名下。朱顺妹持存单取款时,未能取成,便要求法院按离婚协议执行,法院从1991年5月开始,每月从吴棣章工资中扣除150元付给朱顺妹。 1991年5月,朱顺妹以许振清将吴棣章已付出的3张存单挂失取走,侵犯她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振清返还1500元及利息。问:许振清、吴棣章对3张存单拥有的是什么权利?

证券投资
2023-05-25 16: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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