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条款规定,行为人偷税的财物金额达到一定比例,或者数额以及具备法定的情节,是可以构成犯罪的。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数额的超过10%以上以及偷税数额在超过1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单位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都会构成犯罪的。对多次犯有偷税的行为,没有经过处理的,依法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界定:从偷税额看,凡偷税不足应纳税额10%的,或者偷税额总数不足1万元的都属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只有偷税额占应纳额10%以上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
偷税罪。
法律依据: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界定:
1、从偷税额看,凡偷税不足应纳税额10%的,或者偷税额总数不足1万元的都属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只有偷税额占应纳额10%以上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
2、凡二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予以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达一万元的构成偷税罪,而两年内因偷税而被处二次以下行政处罚或虽经二次税务行政处罚但再未偷税的、二次处罚后又偷税且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是一般税收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