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拘留不会有案底,因为案底一般是只对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才会有的,如果行为人只是出于行政处罚被拘留的,是不存在案底的说法的,但是如果是行为人处罚刑事罪名,被人民法院处相应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等刑罚的,就会有案底的记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凡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治安处罚案卷。治安处罚案卷分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处罚卷两种。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 一、被拘留人员登记表;二、审批表;三、传唤证(回执单)四、讯问记录;五、调查和
证据材料;六、检查交代材料;七、裁决书;保证书;八、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九、解除拘留通知书;十、申诉及复议材料等。 治安拘留案卷在裁决执行结束后,由裁定机关业务部门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其他处罚卷,原则上接受处罚的类别分别立卷,由承办单位保存一段时间后,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处理。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