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您好,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05年11月23日上午8:30分左右,我母亲在北站91路公交站台准备乘坐91路公交车前往滇池路,91路公交车进站停住后,我母亲便跟着人流准备上车,由于站台上人特别多,我母亲被人流挤到摔在站台上,左脚伸出了站台外,就在这时91路公交车再次启动向前挪车,该车右后轮挡泥板撞到我母亲左脚,导致我母亲左脚大拇指折断,左脚脚踝骨裂,左脚脚面皮肤大面积撕裂(后来导致手术两次植皮).后交警六大队出警调查,最后出据责任认定书(第2005000299号),认定\"该事故双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认定此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你可就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