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提交的材料如下: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
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5、
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6、律师事务所函;7、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8、担保函;9、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