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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公办教师,经原单位同意、县教育局批准,依据赵教字(1998)20号文件精神,先后到民办学校任教,如今想回公办学校,教育局答复已经除编除名,咨询其是否违法? 文件有关部分:公办教师到民办任教,“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在本县交保职费2500元,外县3500元,保留职务”。

损害赔偿
2006-02-21 18:45: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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