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因被胁迫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具有效力,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