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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06年2月16日收到我以前任职的公司,委托律师发给我的一封律师函,内容大致是在我任职期间,具体是2005年1月26日有一笔业务,提现49000元,在付款凭证上除了有我的签字外,无公司任何主管的签名,而且这笔钱去向不明。要求我在接到信的七天内去以前公司协助查帐。 本人是在2005年8月31日辞职的,因当时走的时候有些不愉快,所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我是申请劳动仲裁才拿到手的,而且在劳动仲裁开庭的当天,以前的公司委派来的代理人做了很多歪曲事实的伪证,不过仲裁庭没有采纳。最后通过调解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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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21 15:13: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