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4年承包了我市一个镇的加工厂,承包时间大约有三个月,其间我辛辛苦苦经营,尽心尽力。而镇政府对我在合同上的承诺有很多地方与实际情况不符。所承包地方的面积远远不够,原为30万多平方的地方,实际只有10万多平方,镇长承诺给我的二三百万周转资金一直没给我。我是贷款投资办厂,之后由于没有原材料和种种原因,我跟政府协商停止承包合同。厂里有一笔外汇资金共4.5万美元,我将这笔钱提出打入自己帐户,以还清贷款和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自己并没有留下一分钱。这笔钱之所以能领出来,全部是由会计办理的,其中的细节我并不知情。之后我与镇政府清算帐目,也把这笔钱算了进去,财务局和政府代表也在帐目上签了字作为了解,而且帐目上还欠我六七万块钱。 现在我听说镇里又把这件事告到了公安局,说是成了经济刑事案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