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过程:由于市中樑建筑公司没有开发资质,便于2001年9月出资以市**名义购买了一宗土地,进行商住楼项目的开发。双方签订了协议规定: “中樑建筑公司是以**名义购买的土地,以**名义进行开发建设,在开发建设**不得干涉中樑建筑公司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中樑建筑公司负责。”**和中樑建司签定了施工合同,中樑建司又将其中的1号楼承包给项目经理陈智育施工。中樑建司将所建房屋销售一空,并以中樑建司名义收完了购房款,收据是中樑建司开具的,**加盖了售房协议的公章。1号楼现已完工,但没进行验收,中樑建司尚欠陈智育工程款90万元,又无力拨付,现陈智育以未验收和没拨完工程款为由起诉,要求另外的购房户购房协议无效以及**负责支付他的工程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