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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XX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丙公司,丙公司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为扩大经营规模,丙公司向郑州市某建设银行贷款56万,期限1年半,丙公司最晚于2010年8月1日还本付息,后丙公司无力清偿XX贷款。XX在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成立后甲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丙公司账户。XX于2010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丙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应当对XX的债务承担无线连带责任。请思考法院应该如何审判

债权债务
2023-05-09 16: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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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称原《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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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债权债务问题
诉称原《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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