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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请问 我在淘宝店铺上用了一张小范围的文字图片,属于侵权吗?

知识产权
2023-05-08 14:13:3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淘宝著作权侵权是指发生于淘宝的,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以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又没有特殊法律依据的行为。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律分析:是否侵权需要分具体情况:1、做LOGO时对商业字体进行再设计不侵犯版权。2、标志中含有商业字体有侵权嫌疑,可做小幅调整。3、杂志,报纸,名片,DM单页,包装用商业字体涉及侵权。4、网站应用 网络海报图片等出现商用字体算侵权。有字体的版权,体用的时候使它变形,如果仅仅是个人使用,不做商业用途,不算侵权。这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 是否侵权需要分具体情况:1、做LOGO时对商业字体进行再设计不侵犯版权。2、标志中含有商业字体有侵权嫌疑,可做小幅调整。3、杂志,报纸,名片,DM单页,包装用商业字体涉及侵权。4、网站应用网络海报图片等出现商用字体算侵权。有字体的版权,体用的时候使它变形,如果仅仅是个人使用,不做商业用途,不算侵权。这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或者照片的,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如果您在淘宝店铺上使用了与他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或者照片相似的小范围文字图片,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淘宝上存在图片侵权的情况,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图片也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在使用图片时,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版权法规,并进行版权登记和保护,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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