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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1990年8月--2002年10月一直在某中学代英语课,2002年9月考取教师,同年11月被聘用。1998年7月全县辞退代课教师,由于英语教师紧缺,1998年8月经教育局分管该片区的局长同意又被学校聘回,继续代课直到转正为止。2000年,教育局以1998年7月截止,给了我每代一年课发一月代课工资的辞退费,我领了776元(97×8)。请问这776元能否作为我1990年8月——1998年7月8年代课时间的经济补偿费?象我这种情况,我12年的代课时间应不应该与转正后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请帮帮我。盼望得到您们的回复。衷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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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3 21:58: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