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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合作协议建设无效,为何法院判决有效

征地拆迁
2023-05-05 12:08:0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宅基地合作建房没有效力。理由如下:
    1、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知道合同项下土地的性质是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双方对合同无效有相同的过错;
    2、原则上,损失应由双方平均分担。无论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试图以法律形式掩盖购买村民宅基地的非法目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合作建设协议,实际上是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 合作建房合同是无效的。具体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此外,根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合作建房协议无效,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知道合同项下土地的性质是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双方对合同无效有相同的过错。原则上,损失应由双方平均分担;
    3、法院认定:无论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试图以法律形式掩盖购买村民宅基地的非法目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禁止宅基地进入市场交易。合作建设协议实际上是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合作建房合同是无效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此外,根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合作建房协议无效,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知道合同项下土地的性质是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双方对合同无效有相同的过错。原则上,损失应由双方平均分担;
    3、法院的认定:无论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试图以法律形式掩盖购买村民宅基地的非法目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禁止宅基地进入市场交易。合作建设协议实际上是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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