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方同意和解,是可以撤案处理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如果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后,公安机关直接撤案。
在审查批捕阶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后,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撤案。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故意伤害造成轻伤后果的案件都能够撤案,可以撤案的只是针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是否撤案的决定权在办案机关。如果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原则上可以撤回自诉撤案。
个别可以,比如自诉案件、数额刚够立案的诈骗案件。
如果已经走了公诉流程(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没有权利提出撤案。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仅仅是依附于公检法参与到刑事诉讼流程当中,被害人无权决定决定案件的走向。只有在查明事实真相结案后,认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才会撤案,否则不能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