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6年1月12日从珠海来到东莞塘厦我老公的公司里(住也在公司里),当即发现他在公司与一未婚女人(不是职员)同居已快2个月。当晚他送走了她(送她回了她家---惠州,但他们一直不定期地在一起,他大概6天去她那一次。现在那女的怀孕了,他将她带回公司附近一出租屋里暂住(大概地点我知道),并设法让那女的打胎。今天下午已去塘厦人民医院做人流术。 我们是结婚十多年的夫妻,有二个小孩子,感情一直很好,就是2004年8月以来他在深圳、东莞二地工作,我在珠海照顾小孩子,于今年上半年发生了这事,直到06年1月12日才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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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上,构成重婚罪需以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为条件.
如果没有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则不能以重婚罪起诉.
发生这样的事情,对谁都是一种不幸.夫妻两人走过十几个春秋,很不容易.首先争取看看能否挽救.两人多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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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