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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被防疫站人员,如何赔偿?

损害赔偿
2023-05-03 11:48:0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可以。从民事角度可以要求赔偿,另外从行政角度可以向检疫部门举报。《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五条 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第七十七条 执法人员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十八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
  • 可以报警取证,再起诉要求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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