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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肢体二级残疾 如何申请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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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3 09:01:1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二级残疾如何申请困难生活补贴

      补贴是国家财政通过对分配的干预,调节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支持生产发展,调节供求关系,稳定市场物价,维护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二级残疾如何申请困难生活补贴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申请对象


      凡是本市户籍,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申请条件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三、补贴对象和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省民政厅、省残联备案。


      四、补贴申请及审批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四)审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五)低保证等材料;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补贴发放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应由残联会同民政、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有条件的地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


      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标准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330元。

      2、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同时符合上述各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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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残疾人生活补贴。按规定1/2级残疾证不论是什么残疾都可以申报享受残疾人补贴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法律分析:有残疾人生活补贴。按规定1/2级残疾证不论是什么残疾都可以申报享受残疾人补贴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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