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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10月怀孕四个月时,过敏性鼻炎导致鼻堵,打喷嚏,影响呼吸和睡眠,医院耳鼻喉大夫建议我做下鼻甲切除术,他说手术不用药,三四天即可缓解症状,不伤及胎儿,结果束后鼻子完全不通气,时常血流,干燥难忍,遇冷空气即堵,说话都困难。几个月的痛苦折磨,使我过度紧张鼻子的状况,失眠。但医生说是我自己的原因与他无关,我是特例,但后咨询北京专家说是孕期根本不能接受这种手术,所有反应都是正常的。因为不知情的痛苦和对肚中胎儿的担心而慌恐,想治疗失眠和我当时的焦虑,可肚中胎儿早已尽七个月,我的年龄30,引产,医生怕术后危险太大,会影响我以后生育,痛苦折磨使我疯狂,07年3月产后,北京天津安定医院认定我为焦虑,抑郁,强迫虽治疗数月,但效果不佳,痛苦和巨大的压力使我几度想要自杀,我这属于医疗事故吗?该怎么办呢?

医疗纠纷
2007-08-17 15: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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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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