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程序有:
1、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2、准备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法定文件;
3、向我国收养登记机关办理递交收养申请。法律依据:《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款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