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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报告工程质量啊

建筑工程
2023-04-27 21:46:2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 施工工程质量要求如下:
    1、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自检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竣工报告;
    3、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
    4、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负责主体结构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1、通过信函的形式检举揭发,也可以匿名举报,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可以向建设部投诉拨打质量投诉电话;
    3、采取来访的方式举报。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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