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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刑事拘留通知书发出后,罪名变了,还会重新发吗?

刑事案件
2023-04-26 18:58:2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批捕之后可以更改罪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可以。同一行为换罪名羁押的,这种情况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侦查机关发现罪名应当变更的,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变更罪名。
    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意见书中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罪责提出意见。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九条,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 同一行为可以换罪名羁押。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侦查机关发现罪名应当变更的,应经过法定程序。但混罪名羁押并不属于变更强制措施,改变强制措施的种类才是变更强制措施。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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