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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73年被招工到了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工作的。在远洋轮上工作了十几年。后来由于自己的各方面的情况,不能够在船上工作了,我只能够提出调到陆地工作。1992年,上海远洋公司在上海浦东合资办了一家生产集装箱的厂,当时的领导就问我是否愿意去这家工厂工作。我考虑再三,答应了。当时去的之前,远洋公司的领导交代,去了以后就安心在那里工作。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回到远洋公司的,除非这家厂关门。 就这样我和其他四十多位同事来到了这家工厂工作,一干就是13年。 到了这家工厂之后,在1996年的时候我们与该厂签了劳动合同,一般社会招聘的人签的是有限合同,而我们这些远洋公司过来的人,因为工龄都超过10年了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大约在95年的时候,上海远洋公司的的上级单位中远公司为了规范管理,把该厂纳入了其下的工业公司,但当时还是在远洋总公司的范围之内。可是不久在深圳的中集集团从工业公司手里买下了我们厂。使其变成了股份制企业。当时没有任何人来问过我们,或者告知我们企业的性质变了。只有后来新的企业要求我们签定新的劳动合同,被我们拒绝了。所以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是持有与当时的国有企业其下的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书。 最近,我们的企业因为环境污染的因素,被迫关闭。中集在远离市区的南汇卢潮港开辟了一家新的工厂。要我们去,但必须签定新的劳动合同。考虑到路程那么远,大约有90公里以上的路程。还要居住在那里。我打算不去新的厂。为此我想回到原来的单位--上海远洋公司。

知识产权
2006-02-19 21:10: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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