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98年成立,在2003年11月,A公司跟B公司合资成立了C公司,并将在A公司的99%的员工全部转入C公司.在此,A公司在2003年11月与员工签订一份协议,确认所有从A公司进入C公司的员工的服务工龄从2003年11月份开始计算,目前C公司为鼓励员工长期在公司工作,推出工龄工资,C公司领导决定:为防止辞职增加赔偿经济补偿金,服务年限从2003年11月份开始计算,工龄工资从进A公司日期起计算发放,请问领导这样做,符合国家法规吗?如果不合法,请问他违反了哪个法律条款?请帮忙,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