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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记录结束后,审判长没有在开庭记录上签字,有效吗?

刑事案件
2023-04-22 12:21:4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为保证庭审笔录真实性,规定了当事人、证人、审判长及书记员都应当对笔录进行审阅和签字,然而却没有对出庭的公诉人员作出上述规定,笔者所在法院近五年来对审结的2000多件刑事案件中,庭审笔录上均没有公诉人的签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 法律分析:1、庭审记录不能如实记载庭审的真实现状可以拒绝签字,让书记员改后签字;2、如果已经在庭审记录签字了,这就比较麻烦。如果法官同意修改还可以改,如果不同意该就难办了。因为签字就是对庭审记录的认可,所以签字一定要慎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法庭笔录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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