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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安置房小区,向业主收取停车费是否合理?

房产纠纷
2023-04-18 13:58:5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小区收向业主收停车费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1、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土地使用费收费,收费主体是全体业主。全体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
    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法律分析:小区收取停车费并不需要经过物价局的批准的。
    物业收取小区停车费是有前提条件的。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要求,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小区里的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但针对公共区域停车收费需要征求小区内业主大会同意。但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产权人是开发商,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第二种就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设置道闸、划线、维护停车秩序人员工资等)和合理利润(国家规定不超过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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