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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作中受伤,伤残等级已经定了.现在是赔偿问题

保险纠纷
2006-02-17 22:50:4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第3款的规定,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月缴费工资”,应该是指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使用的职工本人的工资基数。正常情况下,缴费工资就是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总额。但是条例这样说,是考虑到企业工资的差别很大,如果职工实际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只能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金,同时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时候,也只能按照缴费工资标准,即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相反,如果企业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60%,但是企业在缴纳保险费的时候要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进行交费,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时候,也就按当地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也就是说,工资高的企业,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时候,每个月的待遇小于其正常情况下的工资水平,最高月待遇只能是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工资低的企业,职工享受的月工伤待遇高于其正常情况下的月工资水平,也就是当地月平均工资的6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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