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97年8月份进入原单位销售部从事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最后一次合同签至04年6月14日,此后本人正常在公司上班。由于公司经营问题,04.6.28公司暂停生产,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公司财产。05.9.12公司已申请登记注销。05.3.18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公司没作出书面与口头答复,但至此,公司已停发本人工资,停交养老金,住房公积金。随后本人多次找公司,要求公司结清欠本人的销售提成61348.31元。公司没有理睬。03年04年在司任职期间,本人因推销公司产口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预支差旅费32500元,其间报销6317元,因此本人尚欠公司26183元。05.9.16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以”截定被诉人归还借款26183元.”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05.9.20原公司将我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本人归还借款26183元。05.12.6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本人归还以上所借款项。但一审法院对本人庭上提出的在03至05年公司欠本人的销售提成61348.31元该组证据不予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认为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进行主张。05.12.19本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现中院已立案,并于05.2.20日开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