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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用电量过高。导致电器烧毁。谁负责这件事?谢谢你

损害赔偿
2023-04-12 12:04:5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停电未通知(包括电视、报纸、公告等形式),突然拉闸停电,造成的电器损失由电力部门负责赔偿。如果因为电路故障,包括自然跳闸和通知停电自己未采取措施,就由自己负责。具体有以下情况:
    1、如果判定是电压原因造成的电器烧毁,居民应该及时和电业部门取得联系,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事发7日后举报无效。
    2、在电压出现反常的情况下,居民最好赶紧将家里的电器插销都拔下来,或拉开电表箱内的开关,并立即拨打电业客户服务热线电话95598报修,由专业人员来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的电器损坏,电力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于施工单位外力破坏或自备发电机串电等第三人责任造成居民家中电器损坏的,应该由相应的责任人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 小区电路烧坏而烧坏了家里的电器,属于物业管理的电力设备故障,由物业进行赔偿。
    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了解情况,家用电器烧坏的原因和责任归属,是物业的责任还是电力部门的责任,如果证据表明是电压不稳造成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事件由供电部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确责任后需要在七日内起诉至法院。因为法律规定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客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如确认是供电公司责任按下列要求进行赔偿: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居民用户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索赔要求,按照规定认为可以修复的,供电企业承担修复责任。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金额予以赔偿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时间,并按规定的使用寿命折价后予以赔偿,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供电企业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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