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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于2000年1 月 在鹿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2月 生育儿子 。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女方一直看不起男方,嫌弃男方是外地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双方有夫妻共同居住财产市区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40万元。男方年薪5万元,女方3万。男方工作地点在市区,女方在郊区。儿子在市区幼儿园。2001年5月双方到法院离婚(女方为原告)过一次未成。我是男方,现在想离婚,女方不同意。

证券投资
2006-02-17 17: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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