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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本人管理不当、工作失职为由,调整我的工作岗位.并且于2006年元月开始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调整我的基本工资

知识产权
2006-02-17 11:01:0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一经确定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或工资待遇的,都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经双方协商确定了新的岗位或工资标准的,才发生变更的法律效力。否则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单方调整岗位或工资标准,可能不但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反而构成违约而引起违约责任。由于劳动关系具有的隶属性,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基于自己对员工的管理权,单方对员工的岗位作出变动安排。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变更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否则仲裁机关或法院一般不支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随意变更的做法。意见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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