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56年生,镇保人员,女性。2005年年初,由于原服装公司改制本人通过劳动总裁调解,与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2006年1月6日该公司突然以书面形式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原因,并无任何赔偿。至2006年1月6日本人工龄18年,要2011年退休。2006年2月14日通过劳动仲裁,我们第一次开庭,庭上该公司首先提出要求和我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被我当场否决。接下来就是2月21日第二次开庭并裁决,时间紧迫!!!
-
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1\\无固定期合同用人单位一般不能解除;
2\\现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你有权力要求其作出经济补偿,每工作满一年可主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3\\未提前一个月应额外要求补充1个月工资.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有公司的上级单位或工会组织协调,是否采取工龄买断式补充.如果需要可联系电话:13301845075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