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修车地方不硬性规定,一般需要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维修企业平等协商指定修理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维修企业根据事故车辆毁损程度,就车辆维修地点、项目、方式和费用等内容,通过平等协商后的意思表示,具有
合同属性。
对发生车辆损失保险情形的根据事故事实和因果关系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果认定要负责任,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派员来处理,然后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并由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出具《定损单》,并到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
保险定损往往发生在事故车辆实际维修之前,而实际维修费可能高于或低于定损金额,保险公司承担超出的费用更为合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
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