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开了个专卖店,开这个店的资金是她们三姐妹共同出资的,各自出3万,但是因为她大姐家里较困难,拿不出这钱,所以在出资的时候,实际上她大姐并没有出这钱,而是由她和二姐帮她大姐出的钱;但是她们签了个协议,规定了各自的义务,但这个协议并没有去公证;在办理该店产权的时候,她们用的是她大姐的名字。因为她大姐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现在她有个担心,就是怕她大姐一旦离婚的话,该店是否是属于她大姐夫妻的共同财产呢?另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她大姐夫在外面借了债,完全是供其消费,包养情人,这些债务需要她们共同承担吗?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