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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长期拖欠某建筑公司(原告)工程款250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 2000年10月,原告又找到被告催要工程款。此时被告提出,某贸易集团公司向其购买了 20套总价值为800万元的商品房,2001年3月被告将收到这笔货款,同时还清欠款。至于不足部分,被告还表示准备将其一栋办公楼卖给他人。按当时市价,该办公楼估价约为1600万元。在原告催款后不久,即2001年5月,被告将其办公楼以低于1600万元的价款买给第三人,得价款1000万元,第三人在与被告商谈办公楼买卖时也知道被告负债累累,被告以 低的价款出售办公楼无非是受债权人所迫。 2001年6月,原告得知办公楼被卖,同时还了解到贸易集团公司已向被告支付了500万元货款,另300万元因被告提出将与贸易集团公司联营成立一家新公司,因此延迟支付。之后,原告在与被告多次协商催讨欠款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和贸易集团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低价出售办公楼的行为。

建筑工程
2023-04-07 15:55: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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