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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3月3日在新乡市371医院因胆内结石行腹腔镜切除胆囊,术中医生误伤胆总管,在未告知我家人真实情况,未经家人签字同意,擅自行开腹术,做端端吻合术进行修补。但修补并未成功,三个月后出现了皮肤、巩膜黄染,寒战高热等胆管狭窄所引起了症状。经多方会诊检查,确诊为胆总管狭窄。于2004年10月22日再次开腹将狭窄段切除,再行端端吻合术。我于2005年1月将医院起诉到法院,并于2005月7月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被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负全部责任。医院也认同,并没有上书再做鉴定。随后我向法院递交了“关于赔付各项损失费用十四万元即由医院承担日后继续治疗费用及由该病引起的相关并发症(后遗症)的一切费用。”2006年1月医院主动找我协商,希望赔付我十万元就此了结,可我希望能签一份协议,即日后若有因胆总管损伤有因果关系的疾病所需要的一切费用有医院完全负担。可医院却说协议不能签,即使经由法院判决,这个内容也不可能写进去。

刑事案件
2006-02-16 1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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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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