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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韦朗某与被害人韦忠某(1998 年 3 月 16 日出生)均为宜州市福龙乡永良村永良屯村民。 2015年 3月 9日 22 时许,被害人韦忠某酒后到宜州市福龙乡福龙街某网吧上网时与网吧管理人员发生争吵,后被本屯村民韦某、韦振某送回宜州市福龙乡永良村永良屯 x x x 号的家中。韦忠某回家后大吵大闹,被告人韦朗某路过韦忠某家时见状对韦忠某进行劝阻,并对韦忠某的父亲韦能某说由其来劝说、管教韦忠某。后韦忠某从家中走至本屯韦华某家旁的道路,韦朗某、韦振某跟随韦忠某至该处,韦忠某在该处继续吵闹称要跳山或跳河自杀,韦朗某气愤之下遂对韦忠某说如果要跳河需要绑东西才能沉得下去。后韦朗某将一根灰某某龙绳的一端绑在韦忠某的腰部,并在旁边找来一块水泥砖,将绳子的中间段绑在水泥砖上。其间韦忠某未挣扎或反抗。后韦忠某扛起水泥砖朝本屯村尾水潭方向走去,韦朗某认为韦忠某不会真的跳河自杀,遂没有阻止韦忠某离开,而是与韦振某跟随在韦忠某身后约六七米的位直。韦忠某扛着水泥砖走到村尾的水潭后在浅水处摔了一跤,此时韦朗某仍认为韦忠某不会真的自杀,仍没有阻止韦忠某继续进入水潭。韦忠某从浅水处爬起后继续扛着水泥砖走向水潭深处并沉入水中。韦朗某发现韦忠某沉入水中后即下水寻找韦忠某,但未果。韦能某等人闻讯赶来时,韦朗某害怕担责,未告知韦忠某已沉入水潭的真相。后韦振某将韦忠某已沉入水潭一事告知本屯村民韦某,韦某等人将韦忠某从水潭中打捞上岸时,韦忠某已经死亡。经宜州 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鉴定,韦忠某系生前溺水死亡。 本案中,公安机关以韦朗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立案侦查及移送审查起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韦郎某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韦朗某对于被害人韦忠某死亡的后果,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刑事案件
2023-04-04 09: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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